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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口市科工信局 |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扶持和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行《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1日实施期满。
二、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海南省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3.《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三、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20条,具体为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支持对象、适用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为“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调整了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将原来的海口市工业和招商局(2009年机构改革撤并)调整为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其他共管单位(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不变。
(二)调整了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将原有的《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采用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等扶持方式调整为贷款贴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奖励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等方式,剔除了无偿资助的内容;原有的《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提出的代偿损失补偿、贷款担保奖励、资本金扩充、信用服务补偿等扶持方式,新的《管理办法》保留了贷款担保奖励,其他不再沿用执行。
(三)调整了专项资金奖补的额度。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贷款贴息额度进行调整,对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15万元;新增的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的定额为:被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奖励10万元。
(四)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是在原有的《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口市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实现“两法合一”,资金盘子将原来的“800万元”扩大至“不少于1000万元”。
(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实现了从事前奖补为主向事后奖补的转变,确保财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高效使用、安全运行。
六、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与项目招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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