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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发文字号:海科工信法规〔2023〕4号
成文日期:2024-01-17
发布日期:2024-01-17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1-17 11:21:02 来源: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直各部门、各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

《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执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根据《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41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普场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

专业科技馆,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普功能、专业特色突出、面向社会开放的场所。

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功能,通过室内外展示、创作、传播等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场所。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场馆进行认定服务、推荐认定省级科普场馆及日常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报市级科普场馆范围、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范围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展览馆、重点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

(三)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四)具有科普展示功能的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示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专业场馆展馆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展馆要有参观指示牌,展区要有相关的内容文字介绍,展品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有完整的展馆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采用展馆与户外基地相结合方式的科普专业基地,展馆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

(二)科普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规定,专业特色突出,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且专人具体负责,并配备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普活动年度计划,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并在“科技活动月”、“全国科普日”、“六一”儿童节、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对有组织的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观给予免费开放,每年对青少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六)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宣传活动。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海口市科普场馆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5份:

(一)《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或未注册单位法人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展馆内容简介(图片和文字);

(四)科普场地权属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科协及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作出认定决定,并在海口科工信网上公告。

(三)经认定的科普场馆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证书》,并授予“海口市科普场馆”牌匾。

第三章  推荐省级科普场馆认定及考核

第八条 推荐省级科普场馆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市级优秀科普场馆中,向省科技厅推荐符合省级科普场馆认定标准的场馆,由省科技厅认定省级科普场馆。

(二)根据省科技厅相关科普场馆认定通知,申请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推荐意见,申请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

第九条 市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考核和更新,经认定的市级科普场馆,自第二年起应当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市级科普场馆考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同市科协及科普专家重点考核评价科普场馆管理情况。市级科普场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展现科普场馆取得的实际成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普场馆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市级科普场馆经考核达到指标要求,可享受《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号)有关规定,以“后补助”方式给予奖励。

根据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科普场馆每家补助5万元,考核等级为“良好”的科普场馆每家补助2万元。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不合格”的科普场馆不给予补助。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科普场馆的指导和监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建设科普场馆,引导科普场馆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科普场馆应当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不断提升专业科普水平,加强科普人员培训,营造良好科普氛围,提升自身的品牌效应。

第十四条 科普场馆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市级科普场馆的管理、运行和发展。

(一)为科普场馆提供物理空间;

(二)为科普场馆提供先进的科普设施;

(三)建立和培养专业科普工作团队;

(四)组织科普工作团队积极参加海口市科技活动月、科普日、科普大赛等科普活动,并为科学技术普及提供辅导和帮助。

(五)落实科普场馆工作经费,确保科普场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市级科普场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每年12月底前将科普场馆当年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科普场馆认定资格的,应当取消其市级科普场馆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市级科普基地发生名称或运营主体变更、面积变化、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在30天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不按照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变更有关事项的,取消申报省级科普场馆认定资格。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开发区应加大对科普场馆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场馆,初次认定为“海口市科普场馆”的单位,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和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市级科普场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科普场馆认定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调查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普场馆日常管理,掌握运营情况,及时处置变更事项,为本辖区的科普场馆建设运营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

鼓励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科学技术普及政策,支持辖区内市级科普场馆的运营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2号)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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