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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海府办规〔2023〕3号
成文日期:2023-07-05
发布日期:2023-07-05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国际及地区航空客运市场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7-05 10:35:00 来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国际及地区航空客运市场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促进国际及地区航空客运市场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报请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5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促进国际及地区航空客运市场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航空客运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将海口打造为面向太平洋、印度洋的航空区域门户枢纽,推动国际及地区航空客运市场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参与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航空区域门户枢纽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拥有国际或者地区航线经营许可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企业”)或者包机企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三条  鼓励开辟国际定期直飞航线。国际定期直飞航线(包含技术经停航线,不包含空中快线)平均每周执飞不少于1班。国际定期直飞航线,根据飞机机型、航程时间给予三年培育期补贴,每天补贴上限为1班,双通道机型补贴标准在单通道机型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2023年单通道机型的航线补贴标准如下:

(一)往返航程小于6小时(含),按2.3万元/飞行小时补贴;

(二)往返航程大于6小时且小于9小时(含),按1.7万元/飞行小时补贴;

(三)往返航程大于9小时且小于12小时(含),按1.8万元/飞行小时补贴;

(四)往返航程大于12小时且小于15小时(含),按1.7万元/飞行小时补贴;

(五)往返航程大于15小时且小于18小时(含),按3.2万元/飞行小时补贴;

(六)往返航程大于18小时,按3.4万元/飞行小时补贴。根据当年政策文件以及市场情况动态调整下一年度的补贴标准,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于当年年底前进行公开公示。

第四条适用第三条的国际定期直飞航线,2023年航班季度客座率平均达到30%以上的,可获得全额补贴,未达到的,按本办法第三条标准的50%给予补贴。根据当年政策文件以及市场情况动态调整下一年度的航班季度客座率要求,并视情况增加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的要求,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于当年年底前进行公开公示。

第五条  鼓励加密航班,打造空中快线。对海口至空中快线目标城市的定期直飞航线给予补贴。空中快线目标城市,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以及曼谷。补贴标准如下:

(一)香港地区:同一家航空企业每日首班航班不予补贴,每日第二个航班补贴3万元/班,每日第三个航班补贴4万元/班。

(二)澳门地区:同一家航空企业每日首班航班补贴6万元/班,每日第二个航班补贴8万元/班。

(三)台湾地区:同一家航空企业每日首班航班补贴5万元/班,每日第二个航班补贴7万元/班。

(四)新加坡:同一家航空企业每日首班航班补贴13万元/班,每日第二个航班补贴17万元/班。

(五)曼谷:同一家航空企业每日首班航班补贴9万元/班,每日第二个航班补贴11万元/班。

根据当年政策文件以及市场情况动态调整下一年度空中快线目标城市名单以及补贴标准,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于当年年底前进行公开公示。

第六条鼓励发展通程航班(需要同一航班号)。对定期执飞的通程航班给予补贴。

(一)航线补贴

1. 鼓励内地城市经海口中转至国际及地区城市、国际及地区城市经海口中转至国内城市的航班,海口国际及地区城市段在第三条、第五条基础上上浮10%。

2. 鼓励国际及地区城市经海口中转至国际及地区城市的航班,国际及地区城市海口国际及地区城市段在第三条、第五条基础上上浮20%。

(二)人次补贴

1. 以海口作为中转地,由国内城市经海口中转至国际及地区城市、由国际及地区城市经海口中转至国内城市的航班,每人次给予400元补贴。

2. 以海口作为中转地,由国际及地区城市经海口中转至国际及地区城市的航班,每人次给予600元补贴。根据当年政策文件以及市场情况动态调整下一年度补贴标准,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于当年年底前进行公开公示。

第七条  对定期执飞航线的入境境外旅客(港澳台旅客除外)给予奖励。2023年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达到10%,对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给予400元奖励。根据当年政策文件以及市场情况动态调整下一年度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要求,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于当年年底前进行公开公示。

第八条鼓励航空企业构建国际及地区定期执飞航线网络。以航点统计航线数,航空企业年度内运营的国际及地区定期执飞航线数占海口市当年国际及地区定期执飞航线市场总数4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每增加1%,再奖励100万元,单个航空企业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当年运营的国际及地区航线需要连续运营不少于三个月。根据当年政策文件以及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奖励标准,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于当年年底前进行公开公示。

第九条  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美兰机场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国民用航空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海南分局以及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共同推动国际及地区客运航线恢复,开展24小时通关、过境免签、“通程航班”等通关便利服务,对相关单位因开展服务需增加的经费给予适当奖励,按照精神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执行,具体方案另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结算方式。本办法中国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通程航班补贴、空中快线航班补贴以及入境境外旅客奖励每季度结算一次;航空企业累计运营航线奖励每年结算一次。申请人应当于结算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补贴或者奖励资金。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结算依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补贴或者奖励资金归属。

(一)对于国际及地区定期直飞航线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的归属:航空企业自营航线由航空企业申请补贴或者奖励资金;采用包机形式运营的航线,由航空企业或者包机企业中的一方申请。航空企业和包机企业需要有专门的合同约定补贴或者奖励分配比例,否则不予补贴或者奖励。

(二)对于通程航班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的归属:由同一家航空企业运营的航线,由该航空企业申请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由不同航空企业运营的航线,由航空企业中的一方申请,航空企业之间需要有专门的合同约定补贴或者奖励分配比例,否则不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定期收集行业运营数据。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等失信行为的申请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航班补贴及人次奖励仅针对定期航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自航班开航之日起,定期航班执行期应当不少于一年,平均每周执飞不得少于一班,并且停航不得超过一个自然月。一年内,未达到定期航班要求的,申请人需要退回一年内已获得的补贴。申请人连续停航超过一个自然月的,自航班恢复之日起,重新按定期航班标准计算航班量。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人连续停航超过一个季度的,自停飞之日起不再享受任何形式的补贴和奖励。当季执飞航班量少于12班的,延至下一季度结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申请人当季运营情况未达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当季不给予补贴;一年内完成规定航班班次,最后一个季度结算时可补齐其他季度的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航空企业或者包机企业在取得航线航权、时刻并签订包机合同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新开航线。书面申请文件主要包括航线开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民航局批复文件、航空运输市场分析、开航计划(机型、班次、开航时间以及开航前工作安排计划等)、财务分析、申请补贴或者奖励资金额度等内容。经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外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如果没有其他公司参与竞争,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与申请人签订航线合作协议。以合作协议承诺的开通航线首航时间起算,申请人在两个月期限内未执飞的,合作协议自动失效。如单条航线单日超一个申请人报送执飞计划,对已公示的航线予以补贴;均未公示过的航线,优先对商务航班予以补贴;无商务航班或者多家商务航班,优先对累计运营国际及地区定期执飞航线数多的申请人执飞航线予以补贴;仍无法确认的,对当年度已产生的国际及地区客运航线旅客吞吐量高的申请人执飞航线予以补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补贴资金拨付前公示拟给予补贴的申请人航班班次、补贴金额等。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营该航线的航空企业或者包机企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补贴或者奖励申请,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标准及期限。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飞的定期航线。

(二)实施第五航权、第七航权定期直飞的特殊航线。

(三)按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需要开通的对本地经济具有重要促进意义的国际及地区航线。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资金按程序纳入部门预算,同时负责审核各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的材料,拨付给各单位补贴资金,对奖励资金开展第三方审计并复核,跟踪评价补贴资金绩效。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下达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金审核拨付程序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办理。对存在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方机构在参与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评价报告等行为的,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为下年度补贴奖励资金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包机企业:是指与国内外航空公司签订定期航班座舱包销或整机运营协议的企业。

(二)(通程航班:是指单一航空企业或者不同航空企业之间通过合作,向旅客提供一次支付、一次值机、一次安检、行李直挂、无忧中转服务的航班。

(三)商务航班:是指客舱布局有头等舱或者商务舱,航空企业自营,航班时刻优质(在海口落地时间为7:00—23:00)的航班。

(四)班次:是指航班飞机完成一个起飞、降落为一个班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执飞的相关航线。2024年和2025年的相关指标将根据前一年政策文件以及市场情况动态调整,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定期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结算依据和申报材料


附件:


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结算依据和申报材料


一、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结算依据

(一)各类客运航班班次、机型、客座率、航班座位布局以及航线数量,需要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原始舱单录入民航综合统计平台数据为准,凭证应当经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盖章确认。

(二)国际及地区定期执飞航线航班入境境外旅客量(不含入境机组人员),需要以美兰边检站提供数据为准,凭证应当经美兰边检站盖章确认。

(三)航程时间需要以民航海南空管分局提供的每季度各航司执飞航线的平均轮档时间为准,凭证应当经民航海南空管分局盖章确认。

(四)由海口中转的通程航班航线、旅客量(不含入境机组人员)需要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通程航班系统数据为准,凭证应当经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盖章确认。

二、申报材料内容申报材料包括:

1. 资金申请文件原件;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运营数据证明材料(包括航班性质、航班班次信息、航班航时、旅客吞吐量以及航班放行正常率等);

4. 银行账户信息;

5.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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