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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说明
2020-01-28 10:31:00 来源: 市司法局

  《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是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现在发布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建设综合管廊,能够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满足民生之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综合管廊建设,2016年以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4000公里以上的目标,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继续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综合管廊建设”。

  首先,制定《办法》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2015年4月8日,我市获得国家首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 目前,厦门、珠海已制定管廊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白银等十余个城市已出台管廊管理的政府规章,海口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有必要尽快出台该《办法》,以健全管廊管理机制。

  其次,制定《办法》是规范管廊管理,明确各相关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市已建成42.6公里管廊,已有80公里管线入廊,21公里管廊进入试运营期;同时,根据规划,江东新区等将迎来新的管廊建设任务。全市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线单位入廊、交费等工作都需要进行规范管理。因此,为规范我市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完成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考核任务,明确管廊投资、规划、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中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6、《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

  7、《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

  8、《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1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不设章节,包括适用范围、综合管廊的定义、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管廊专项规划主体及编制要求、严格入廊的规定、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制度等内容。

  (一)有关行政主管单位的职责

  综合管廊工程是国家工程、是里子工程、是民生工程,投资额大,运营周期长,需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也需要管线单位配合完成管线入廊工作。《办法》第五条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管廊的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以及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管廊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的义务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管廊运营单位的义务:(一)建立值班等管理制度和做好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二)保持管廊内的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三)负责养护和维修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四)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管线维护和巡查;(五)组织制定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六)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八)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管线单位义务:(一)建立入廊管线的维护和巡查制度;(二)入廊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三)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四)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共同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五)根据管廊运营单位的要求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六)按时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七)其他为保障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投资模式及收益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三条也强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依照上述文件规定,我市综合管廊项目已采取PPP模式建设,并在《办法》第六条中明确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维护管廊的,由投资协议明确管廊建设规范、运营维护期限和要求、收益和风险分担方式及管廊产权等内容。另,为减轻运营期的财政负担,《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在满足管廊基础性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科学利用管廊开展经营性活动,提高管廊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经营期间如因管线入廊需要,经营活动应当立即终止。

  (四)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由于我市已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指导意见》,《办法》第十三条对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仅做原则性规定,即明确了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管廊使用费由管线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收费参考标准执行。

  (五)关于管廊安全问题

  管廊属于地下建筑,在管廊狭窄的空间内要敷设水电气信等多条管线,其中包括燃气、排水等危险系数较大的管线,管廊的安全不容忽视,“安全第一”的原则应始终贯彻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整个过程。为保障管廊的安全,《办法》参考了厦门、深圳、珠海、西安等地的做法,在第十八条设定了有关安全保护区的规定。安全保护区的划定系为了避免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危害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施工单位如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应当做好防范措施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报告。《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保护范围区内的施工作业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并由市住建局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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