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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口市政务管理局 |
海南中知(邮件署名)提出:《办法》第三十条,关于保证金的要求,降低保证金金额,是否存在把不履约风险转移给招标人,目前实行银行保函制度,投标人保证金实际支付费用较低,50万与100万差别不大,但是在不履约的情况下,招标人风险会增加。
该条意见采纳情况为不采纳,理由为:一是《办法》中该条款涉及的是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金额,而项目实施阶段的不履约风险应由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承担;二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三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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